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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工大学2020年普通高职分类招生章程
2020-5-19 8:49:21       招生就业处    点击:271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

国标代码:51010,在陕招生代码:8137

办学类型: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简介: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于1982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0年由省教育厅批准成为第一批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建筑类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隶属于全国500强企业——陕西建工集团,学校依托陕建集团不断做大做强,为陕西建筑行业培养了3万多名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学校目前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市政工程技术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等八个专业。建校三十八年来,学校一直致力于做好建筑类专业的创新改革,拥有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教学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地将教学过程与施工现场相融合,从而培养出一大批 “上手快,能力强”的实用性技术型人才。省内、外近百家企业与学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普受欢迎。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 西安市太白北路254    邮编:710068

建工路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    邮编:710043

学校网址:http://www.sjzdedu.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办、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学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纪检监察等处室人员组成。成立招生宣传组、招生办、试题组和保卫组。

校长担任综合评价招生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副主任,负责招生具体工作;

招生宣传组负责招生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

招生办负责招生的计划编制、考生的报名、有关材料的上报、考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校际联考成绩及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的汇总审核、上报等工作。 

试题组负责配合牵头院校做好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题库的建设工作。

保卫组负责与招生有关的保卫工作;

纪检监察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任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对外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www.sjzd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 029-88498507884974278849746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进行。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2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2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考生申请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04309:00--5817:00,根据我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前,考生须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观看机测视频。 

第十二条  专业填报、考点预约

1、专业填报:考生须于20205178:002118:00,登录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校际联考报名系统(网址:http://flks.gfxy.com/cero/ssOnline.do?login),进行网上报名。

2、考点预约:校际联考于2020520-28日进行,考生须按照报名时预约的考点及时间参加考试。校际联考在各市(区)设有全专业类考点,考生可就近参加考试,无须跨市(区)流动。

我校2020年不设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考点。

申请我校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报考专业的考点院校规定的时间参加校际联考。各考点院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将提前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

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须参加所报考专业类机测;三校生、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须同时参加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和所报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机测。测试满分为500分。

1文化素质成绩 

普高生:按照6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进行换算,其中A=50B=45C=40D=35,满分300分。

三校生考生、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参加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考试时长50分钟,满分300

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使用校际联考成绩。

2、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普高生考生和三校生考生均须参加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每专业类考试时长50分钟,满分200分。

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使用校际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预录取

我校于202053017:00前将考生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成绩进行汇总,形成所有申请我校并参加相应测试考生的最终成绩库,并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我校将严格依据学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规则开展预录取工作,并于202053117:00前将我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我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报到注册  

预录取学生于202061日至3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我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正式录取备案  

我校于202064日至5日到省教育考试院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第十七条  录取资格认定

已被我校预录取未在20206317:00前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高考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1、评分标准:“普高生”的录取成绩按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成绩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汇总计算; “三校生”、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的录取成绩按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校际联考成绩与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校际联考成绩汇总计算。

     对报考同一专业、具有不同文化素质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文化素质计算机测试校际联考成绩)的考生,要分别排队录取。

2、淘汰率学校对报考我校的考生采取淘汰制,按最终测试总成绩排队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设定淘汰率。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

学校纪委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年;

住宿费:8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或困难补助,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3800/年,一般困难生2800/年)及困难生生活补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6000/年,定点帮扶地区困难生1500/年),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40%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一等奖学金:1000/年;二等奖学金:600/年;三等奖学金:400/年。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等资助: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每学年学费补偿额为5500元。

设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我校严格按照国家“特困生绿色通道”政策,对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由我校在学校网站公布(http://www.sjzdedu.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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