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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2010-5-7 17:15:21   本站原创    本站    点击:7113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考试管理,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依据教育部相关考试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1. 凡学期内开设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需要进行考核。课程的考核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
  2.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考勤成绩,课外作业成绩三部分组成。考试课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60%、30%、10%,考查课为50%、30%、20%。
  3. 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的期末考试一般采用闭卷考核方式,考查课的期末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大作业、小论文、小设计、机笔混合试、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试成绩均以分数记入成绩册。
  4. 课堂考勤成绩的评定:考勤采用抽查形式,由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定期点名10次,旷课一次扣三分。
  5. 课外作业成绩的评定:任课教师依课程特点自行决定布置作业的次数,每次作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决定。
  6. 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期末考试采用开卷、闭卷方式,时间均规定为100分钟。
  7.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开课之初应将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告知学生。
  8. 课程集中实训成绩应单独评定,以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1.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由任课教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视具体情况确定,并最终由教务处确定汇总情况。
  2. 学生存在缺课、缺交作业或不遵守课堂纪律等与课程学习有关的问题,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向所属教学科上报该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要注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原因。各教学科将教师上报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
  3. 学生存在未按承诺书规定缴清学费或其他严重违纪问题时,由学生工作处上报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注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原因。
  4. 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情况由教务处确定,教务处在考试前将各种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反馈给各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
三、考试命题与试卷印制
    1. 命题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以能力考查为导向,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方法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试题量和难易程度要结合学生整体情况具体把握。
  2. 教师命题应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试题样本,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试题。
  3. 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统一由教务处安排教师命题,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一套供考试使用,另一套供补考使用。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相同,相同率不超过30%,不得未加改动地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两套试题应在第十六周内上报教务处,电子版和打印件各一份。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印制。
  4. 考查课的期末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考核方式自行命题,需要印制试卷时应在教学处开具试卷印制通知单,到学校打字室印制。(外聘教师印制试卷可委托教务处工作人员代办)。
  5、考查课的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应向教务处上报一套本课程闭卷(或开卷)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以备补考之用。
  6. 命题教师上报试题前要仔细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7. 所有接触试卷人员都应遵守保密规定,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考试组织与管理
    1. 考试工作由学校领导担任主考,主管教学校长任副主考,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2. 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主考批准后由教务处考务人员予以调整。所讲授的课程考试时,任课教师要求到考场,以备回答学生就试题提出的问题,并应在监考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3. 考查课的期末考试应在计划课时内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若采用开、闭卷方式考核,时间应安排在该课程最后一次课时,不得提前进行。(教务处可协助任课教师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
  4.考场所属班级的辅导员负责考场的布置,考场要求干净整洁,桌斗内干净无杂物。
  5. 教务处应在期末考试前将考试安排及时发给各科室,各科室主任负责通知本部门监考人员仔细阅读,按时参加考前会议,同时应给各辅导员发放考试安排和学生考试守则,并要求张贴于本班教室。
  6. 考试前因病,事假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缓考的学生,考前由本人写出申请,因病需出示医院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批准。
  7.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因病事假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及无故旷考者,均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周六、日安排的补考。除教务处批准的缓考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登记外,其余补考成绩最高只计60分或及格。
  8.未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在第六学期由教务处再组织一次清考,学生清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或实训教学环节不合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到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五、成绩登记与管理
    1.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或考试结束后按照成绩评定规定,认真仔细批阅试卷、评定及登录学生成绩,并应完整详实地填写教师记分册。
  2. 考查课课程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记分册交回教务处,考试课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记分册连同试卷一并交回教务处。
  3. 若出现因试题量或难度过大造成的不及格率偏高,经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可对成绩做出相应调整,一般不及格率最高控制在30%为宜。
  4. 教务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5. 各班级学期总评成绩汇总表由教务处统计打印后,于每学期开学初发给各辅导员,各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若学生对某课程成绩有疑问,应在第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由各辅导员将学生提出的问题汇总后到教务处统一查询,一般不查试卷。
  6. 教务处应做好成绩和试卷的存档工作。
  7. 补考、清考试卷由教务处安排教师批改,考试后一周内将试卷及成绩交回教务处,成绩由教务处工作人员登记,打印后发给辅导员。
  8.教务处在学生入学的第五学期期中应为每个学生打印一份学生个人成绩单,以供学生应聘工作之用。学生毕业前,还需打印一份完整的学生个人成绩单,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室,强调考场纪律,安排学生按座次表就座。对迟到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监考人员到达考室后,应认真清理考室,安排学生就座,宣布考试纪律,要求学生主动将所带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位置,检查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与本人不符者,不准参加考试。
  3.监考人员应提前5分钟发卷,及时解决试卷缺页及印刷质量问题。
  4.发卷后,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立即按试卷要求清楚、正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信息。监考人员应仔细核对学生填写的内容与本人所持证件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或涂改者,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报告给考务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处理。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每30分钟给学生报一次时间。
  5.考试过程中,每个监考人员对所在考室的全体学生都有监考责任,都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室,不得吸烟、聊天、看书报、批阅材料及阅、答试题等。试题字迹不清时,监考人员应及时帮助解决。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监考人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或考务工作人员报告,不得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答。考务工作人员和任课教师应到各考场检查巡视,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发现考试违纪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纠正。发现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收缴试卷及相关材料、物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维护考室秩序,收齐并整理好考试材料,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好,清点份数,按要求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单,将所有材料按要求交到教务处。
  8.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违纪、作弊不加制止、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将按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七、学生考试守则
    1、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按教务处安排的时间和考室参加考试。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当次考试。
  2、学生须持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接受监考教师检查。凡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其后果自负。
  3、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逾时作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4、除答卷必需用的文具外,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书籍资料由任课教师决定。能否使用计算器由任课教师决定,但携带的计算器不得具有通讯、存储功能。
  5、无论任何情况,考生都不允许将手机带入考场。
  6、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或按考试座签就座。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座,并将所有涉嫌考试作弊物品主动交到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7、领到试卷后,考生应首先清点试卷页数,检查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8、答题前,考生应首先按试卷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正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信息,不得涂改。
  9、开考后,确有需要离开考场的,应经监考教师同意,有监考教师陪同,离开者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10、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考场内不准吸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外逗留或喧哗。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题,考生不得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
  12、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信号一发出,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
  13、考生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带出者考卷立即作废。
  14、考生有权向教务处举报不称职的监考人员情况。
  八、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的;
    3、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而又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7、在考场或学校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请他人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持与考生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参加考试的、在答卷(含答题纸)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视为请他人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身上、考桌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不论是否翻看);
    7、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1、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一律以“无效”记载,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2、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的处理,按照《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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