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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0-5-21 17:18:11   本站原创    本站    点击:8842次
    陕建职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工作,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建设一支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而制定,规定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及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理论课和实验、实习、实训课教学的所有任课教师(含双肩挑和外聘教师)。
  第四条 教师任课资格及对任课教师的要求:
  任课教师必须通过试讲并经审议合格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担任授课教师。要求如下: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学习,遵纪守法,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职业道德良好。
  2.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按时高效完成教学任务。
  3.积极参加科室教研活动,钻研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创新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讲课学生满意率高。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教学纪律,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带头人指导下提出择优选用教材的建议,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2.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部门或人员、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5.在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发展需要,提出进修学习的申请。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1)教研工作。教师必须按照系、部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参加部门教研活动,完成规定课时的教研工作量,完成部门下达的教研工作任务。
  (2)课程讲授与教学环节指导。教师授课或教学环节指导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进度计划进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必须将授课进度计划一式两份交到系、部,经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一份,另一份系、部保存;教学过程中,理论讲授注重联系实际,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训指导注重实效,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能力;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并经常与学生管理部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达到授课学生满意率高的目标。
  (3)教学资料:任课教师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实训报告、毕业实践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每学期每门课程课堂点名不得少于10次。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三、教学纪律第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调课者,应按陕建职大《任课教师调课的管理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责任事故追究。
  3.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得接听电话。
  4.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的责任。
  5.教师应服从部门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培养计划与教学大纲第八条 培养计划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培养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学校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各系、部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系、部主任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完成本系、部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各系、部培养计划须报教务处审定。培养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培养计划中的任何内容。
  第九条 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系、部主任主持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人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对学生学业的评定作出必要的说明。
  五、教学任务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依照培养计划下达的学期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委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各系、部主任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能安排较多课时任务,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或学生与教学督导组共同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不得安排教学任务,并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教材的选用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由各系、部主任提出初选建议,报教务处和主管领导批准和审定后,列入学期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订购或印制、发售。
六、教学过程第十三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5.积极收集并整理制作实践教学资料,并尽可能采用CAI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十四条 讲课
    1.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尽可能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月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2.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
  3.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次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十六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实训报告、毕业实践报告等)
    1.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2.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找出带有共同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3.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2。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4.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5.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上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实习
    1.实验、实训、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
  5.所有实验、实训具体内容、要求和报告单、报告册由指导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并经系、部主任审定后实施。
  七、学生的成绩评定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确定,但必须在计划课时内完成。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集中实训、专业综合实训、认知实习、毕业实践等)均应单独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1.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主讲教师统一组织命题。
  2.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以二小时为宜)适中。所有考试课程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
  3.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组织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按考生人数配备相应监考人员。各教学系、部的主任在期末考试期间应做好考试的巡视工作。
  主、监考人应按照《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监考工作职责》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主、监考人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考生原则上应隔排隔位就座。
  3.考试开始时,主、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
  4.考试过程中,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载。
  5.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主考人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的秩序。
  6.主、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并在考试结束时交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核查。
第二十二条 评卷
    1.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小组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进行集体评卷。
  2.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和教学实训、实习、实验、毕业实践(论文)等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及细则,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陕建职大教师手册》登录学生成绩,并签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三天内交教务处办公室,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在下学期学生返校第一天必须公布,并发放到各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答卷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5.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若出现因试卷题量或难度过大造成的不及格率偏高,经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可对考试成绩做出相应调整,一般不及格率最高以控制在30%以内为宜。
  八、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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