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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5-21 17:19:29   本站原创    本站    点击:7230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转学、转专业学生的管理第二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根据《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生处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休学申请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生处研究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表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按学年进行;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校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按期复学;逾期不复学的,根据《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消该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取消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学籍变动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学籍变动表,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根据《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教务处提交转学、转专业申请及其它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退学学生的管理第九条   个人申请退学:
  1、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根据《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生处提交经家长签字同意的退学申请和其它相关材料;2、经学生处研究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表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由学生处按《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学生手册》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学籍变动表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因成绩不合格退学:
  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退学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填写学籍变动表,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离校手续办理:
  1、不论因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由教务处发给学生本人退学通知单,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单后在学生处领取离校手续单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要在退学通知单发出三天内离校,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协调、督办各环节工作;2、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办理离校手续的,由辅导员(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3、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教务处将退学学生的退学证明书、肄业证书、户口和个人档案发回原籍,并记录在案,学生物品由保卫部门和宿舍管理办公室清理签字后,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存。
  第四章  学籍处理文件的管理第十三条   各类学籍文件由教务处或学生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做出处理决定,由行文部门分别送达。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复学、转学、转专业、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籍处理文件要送达学校所有领导和部门、科室。
  第五章   学籍核对与清退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初、期末核对两次在校学生学籍,并出具各班级在籍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核对后的各班级在校生名单发至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宿舍管理办公室、专业科、基础部、行政处。
  第十七条   各部门、科室接到在校生名单后要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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