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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2010-6-12 17:28:48   本站原创    本站    点击:7231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等,由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教师系列的学习进修,必须是在国民教育序列的高等院校进行。凡要求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签署意见,交由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非教师系列的教职工确因工作性质需要在非国民教育序列的教育机构或学校学习进修,其学习进修申请,交由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须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四、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只受理在西安市内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参加进修的申请。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出省的进修学习。
   五、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前提下的在职业余学习进修。
   六、凡因个人需要提出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外出脱产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在进修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及校内各种补贴和福利,其学习进修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七、凡经学校批准的通过在职业余学习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职工,在能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条件下,其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由学校报销其学费的百分之六十。
   八、因为学校工作的急需或设置新专业的需要,由学校研究指定的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学习进修期间,其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且学校负担学习进修的全部学费。
   九、教职工申请学习进修的内容,必须与本岗位工作或业务性质一致。
   十、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必须认真、刻苦地完成学习任务。进修结束后,其结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及结业或毕业鉴定连同成绩单必须交学校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十一、凡由学校负担学费的学历层次提高的学习进修职工,毕业后五年内提出调动,调动前应退还学校所报销的进修学习费用。
   十二、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随时抽查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发现不按时认真参加学习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其所报销的进修费用。
   十三、凡在进修、培训学习上弄虚作假者,学校不仅扣发所报销的培训或进修学费,而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二00三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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