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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工大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5-11-9 14:43:39       本站    点击:5325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精神和《党章》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三、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
  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投资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经营企业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丧嫁娶、寿诞庆祝以及其他个人重大活动的操办情况,包括操办的时间、规模、拟邀请的人员数量、范围、与本人关系、有无违反规定收取礼金、有无违反规定使用车辆、场地等公共资源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集中报告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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