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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工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2015-11-9 14:46:41       本站    点击:5595次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运行程序,促进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校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五)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七)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
  (九)学校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分配办法的确定和审核;
  (十)学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十一)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特殊人才引进;
  (十二)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
  (十三)基本建设和规划、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核;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十四)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
  (十五)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十六)工会、共青团及群众组织的重要事宜;
  (十七)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八)上级要求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中层副职以上党政干部的任免(聘任);
  (二)学校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任职推荐;
  (五)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1. 设计学校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 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3. 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4.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学校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
  2.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 教职工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的确定;
  4. 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第八条  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同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负责,是指根据党委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凡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二)会议要严格按照预订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纪律、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组织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得其他成员同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3. 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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