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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职工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5-11-9 15:09:09       本站    点击:5111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保证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具体责任。
  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六、对于威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以致工作受到影响的人员,基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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