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在线问答
 
招生信息
  普通高职招生
  普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招生动态
  专业介绍
  学校特色
  成人专科招生
  成人专升本招生
招生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招生信息 - 普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 招生动态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16-1-15 9:19:26       本站    点击:3786次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
国标代码:51010,在陕招生代码:8137。
办学类型: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概况: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于1982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0年由省教育厅批准成为第一批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建筑类公办成人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隶属于全国500强企业——陕西建工集团,学校依托陕建集团不断做大做强,为陕西建筑行业培养了3万多名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学校目前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与管理等六个专业。建校三十四年来,学校一直致力于做好建筑类专业的创新改革,拥有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教学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地将教学过程与施工现场相融合,从而培养出一大批 “上手快,能力强”的实用性技术型人才。省内、外近百家企业与学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普受欢迎。
第五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 西安市太白北路254号    邮编:710068
建工路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号    邮编:710043
学校网址:http://www.sjzdedu.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办、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学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纪检监察等处室人员组成。成立招生宣传组、招生办、试题组和保卫组。
校长担任综合评价招生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副主任,负责招生具体工作;
招生宣传组负责招生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
招生办负责招生的计划编制、考生的报名、有关材料的上报、考生录取以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等工作;
试题组负责考生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出题、考试、考务等工作。
保卫组负责与招生有关的保卫工作。
纪检监察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任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对外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www.sjzd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 029-88498507、88497427、8849746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进行,2016年分专业计划以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 2016年3月8日至3月9日申请就读我校的考生须到我校建工路校区招生办办理报名资格现场确认手续,签订《考生承诺书》,填写《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2016年分类招生报名信息表》,并领取分类考试招生考试准考证。现场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 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⑵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⑶ 中学或职校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如考生本人不能到我校现场确认,可委托家长代其来校确认。除需提供以上考生材料外,还需提供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考生委托书。委托书由考生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书写。
第十三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其中“普高生”的成绩主要依据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成绩。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者主要依据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6年3月10日--3月11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考生组织相应的测试,测试方式有笔试和面试。
“普高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面试主要侧重于衡量其今后从事建筑行业各项工作的潜能水平,以职业素质测试为主要内容;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面试则侧重于对其职业实操水平的衡量,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我校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入学申请者预录取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省招办,经省招办审核合格后,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预录取学生于2016年4月11日—4月12日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评分标准:
1. 笔试: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满分50分,总分150分,时间为180分钟。考试内容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
2. 面试和技能测试:“普高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满分150分),“三校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满分150分)。具体面试和技能测试要求随后公布。
3. 计分办法:“普高生”面试合格后,按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分,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分=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测试和录取原则均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1. 根据招生计划总数、考试成绩和报考人数,按照不同选拔方式分别划定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
2. 对报考志愿不足的专业,经报请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酌情削减该专业招生计划,多出计划调整到报考志愿多的专业。
3.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4. 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三校生”在同等条件下,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女生800元/年(带卫生间);男生65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或困难补助,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3500元/人年,一般困难生2500元/人年)及困难生生活补贴,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我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及学费资助: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每学年学费补偿额为5500元。
设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我校严格按照国家“特困生绿色通道”政策,对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费,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3 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西安利友科技 陕ICP备04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