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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2015-12-23 14:50:53       教学处    点击:5720次
  为建立和健全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督导组具体实施。教学督导组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其职责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调研,及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改进和改革的建议,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督促和指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应由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事业心、责任感较强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组长主要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组会议,主持研究督导工作方法、步骤,组织本组成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副组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研究督导工作方法、安排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逐项落实。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检查、了解各教学环节中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风、学风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的反映(如检查教案、教师授课计划、批改作业、试卷、成绩评定以及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2.经常性的随机听课(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听课)。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调查表,听课结束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如发现存在的教学质量问题较严重,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不定期的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课堂学习氛围,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交流,以及教风、学风、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的评价等教学信息。
  4.不定期的召开教学研讨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任何教师或部门领导参加),并应做好记录,写出座谈会议纪要。
  5.有权督促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参与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7.开展有关教学的专题调查与研究。
  8.每学期结束前应向主管领导递交本学期教学督导书面工作总结及改进教学工作建议。
  第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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