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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三项机制”实施细则
2017-5-10 16:16:48       组宣处    点击:3813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校党员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切实解决好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等问题,根据上级“三项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本实施细则。

一、“三项机制”运用基本原则

党员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的原则把控、操作程序、适用情形、承担后果等,根据省委、集团总公司“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确定。

二、 干部鼓励激励方面

(一)党员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二)在工作中坚持“准确定位、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质量优良”的办学理念,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充分运用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方式,鼓励党员干部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担当有为,让真正肯干事、有作为的教职工受到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

(三)根据《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文明处室评比办法》《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中层干部月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综合测评得分列前的支部、处室、个人分别评为“先进党支部”“文明处室”“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

(四)表彰奖励

1、党建、行政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2、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证书的个人在技术职称评聘和晋级上给予倾斜。

3、教学改革工作成绩著显,在学校或省、市范围内得以推广的,个人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4、处室或个人工作中获得全国、省、市、校级以上及其他单项工作奖励,形成良好社会效果的,处室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个人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5、处室或个人面对危急险情、突发事件处置妥善得当、指挥调度有方,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个人在选拔任用上优先。

(五) 提拔任用

    1、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应根据《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2、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评优树模优先考虑,在向上级推荐干部时优先考虑。

3、在党的建设、教学改革、招生就业、建设教育培训、校企合作等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或任用。

三、容错纠错方面

(一)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容忍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学生教育管理和本职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过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三)可以进行容错的情形

    1、在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决策部署的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没有为处室和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的,在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在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损失的。

3、在推动教、学、研、管理一体化办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因创新模式、大胆履职、积极推进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4、在化解学校与教职工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作办学、实施教育资源整合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对外造成一定影响受到批评指责的。

5、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四) 坚持“宽容对待、容忍过失”的原则,按照书面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的程序,由学校纪委、监察进行容错认定。对于申请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给予解释答复。

(五)对确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处分。对容错的人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个人选拔任用、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影响;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在上级撤销党纪政纪处分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六)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人员,可采取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提醒约谈、诫勉谈话;下达纪检建议书、责令纠错;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理等措施进行纠错。

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

(一)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庸懒散拖、无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强化让平庸者下、让失职者下、让不适者下的用人导向,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人心思为的内在动力。

(二)对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部门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就地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中层干部在年度教职工大会中民主测评称职率低于60%或不称职率超过20%的个人予以解聘。

(四)党支部主体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不严,组织建设薄弱,班子涣散不团结,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降职或建议免职。

(五)承担或参与科研、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混乱,项目研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且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在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上连续两年不予考虑。

(六)在推动教、学、研、管理一体化办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在实施合作办学、教育资源整合过程中,工作不切合实际,急功近利,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上级批评的,具体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或降级处理。

(七)上级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单项工作,因处室、个人原因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示训诫或降级降职处理。

(八)面对危急险情、突发事件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九)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予以调整的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问责处理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作风不严不实,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经整改无效的。

5、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年内被通报3次的。

(十)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

(一) 本细则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党员干部。

   (二) 本细则由学校组宣处负责解释。

   (三)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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